深圳是中国的经济特区,在这里,诞生了无数的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更多,于是深圳的房价也随着水涨船高……
在高房价的背后,作为普通市民通过向银行按揭购买了房产后,因为种种非主观意愿的原因,结果在向银行还款时出现了逾期,当这种逾期达到一定的程度,银行经催讨无效后便通过法律途径诉求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不良贷款。深圳多数银行是通过委托外面的律师事务所来完成此工作,本版主有幸在这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做了几年,独立的处理此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操作基本上是了如指掌了。
律所的办案人员在接到案件后,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尽快去立案,在银行交纳了诉讼费后,办案人员会想尽办法和被告(即按揭者)取得联系,告知被告银行已经起诉立案,随后提出和解意见,要求被告还清逾期贷款,承担诉讼费用和银行所需支付的律师费,银行才会同意被告继续发行原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也是这样规定的)。否则,银行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一次性收回全额借款。此类案件法律关系非常简单(借贷关系),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更无懈可击,被告胜诉的机率几乎没有(对此不再累述)。
在面对一次性还款的巨大压力面前,往往会接受律所办案人员的和解方案,签订和解协议,支付诉讼费的一半(因为是撤诉,法院只收取一半诉讼费)及律师费并还清逾期贷款,此时银行会将该案撤回。
对于此类案件,本人认为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和解方案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被告即使败诉,法院也不会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的,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就没有这一项;其次,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违约方承担未违约方所要支付的律师费,虽然合同中有此类约定,但因此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变成无效的约定。
而律所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就显然是金钱利益使然。
此后,对于该案,撤诉退回诉讼费后,律所仍然可以按收回贷款数额为标的向银行再次报取律师费用,虽然比整个未还的贷款数额为标的所报取的律师费用高,但因已向被告收取了,再向银行重复报一小部分,更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加上大量案件采取了此种方式,……,剩下的就不用我再多说了吧,大家自己想吧。
编辑: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