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06年4月进入一体育公司上班。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从三月份开始拖欠工资;
三、多番讨要,于本月发放三四月份部分工资(四月份还差几百元);
四、五月份的工资仍然拖欠;
五、协商无果,于本月26日到劳动局信访,进入调解程序,当天下午公司负责人(非股东)告知本人会被辞退;
六、本月27日打卡上班,被公司负责人口头告知被辞退,并强行收走考勤卡;
七、本月29日给公司送达本人以拖欠工资为由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
该公司有五名股东,法人只有不超过20%的股份,大股东占超过60%的股份,他拥有另一家独资公司(与本人之前服务公司一同办公,独资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及财务部兼负责本人之前服务公司相关业务),如果大股东将本人服务公司的资金转入其独资公司(因公司之间有债务关系),并将本人之前服务的公司破产清算。其目的或者导致的结果就是我之前服务的公司的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就会要不回来了。
由于法人主张先发了员工工资再解决公司的其它问题,而大股东可能不同意(他会吃了员工的血汗钱)。因此他们之前发生争执,法人将之前放在财务的法人私章要了回来。
本人将在下周一即7月2号向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由于仲裁开庭排期可能要到9月份,担心大股东将本人之前服务的公司资金转移(如果法人不将私章交还财务,他可能独自以董事会决议到工商局更改法人为自己并转移资金,或以其它办法转移资金,甚至已经转移掉了)。
请问:
一、法人如何可以保全公司财产和资金?
二、如果破产清算后的工资不足以发放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向仲裁庭追诉大股东独资经营公司的连带责任吗?(或是其它的可以向股东追讨到工资的办法)
三、是否还有其它办法可以要到自己的工资,如果可能,还可以要到经济补偿金吗?
盼复!
编辑: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