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特区内
●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
●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
●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月以下用户,免征垃圾处理费;
●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的,按每月6.10元/户或9.20元/户收取垃圾处理费;
●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每人5立方米/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每人3元/月收取垃圾处理费。
2.特区外
●居民用户标准: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59元/月。
●其他用户标准: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月(均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
对于上面这个政策,据说是经过听证的,可执行起来,为什么不按规定执行呢?一房一厅小户型,我家用水每月平均在5立方,水费加排污费总共才14元.为什么垃圾处理费用不按政策执行收6.10元,而是多收到13.50元呢?难道政策是一纸空文吗?那么老百姓是不是可以选择不交呢?
编辑: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