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深圳向社会公布了一套城市文明指数,包括:关爱指数、幸福指数、人文指数、安全指数、诚信指数、环境指数、廉洁指数等7个一级指标和福利彩票销售额、科教文卫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追回欠薪数、绿化覆盖率等75个二级指标。据了解,目前在全国大中城市中,除上海正在研究之外,深圳成为国内第一个发布文明指数的城市。(见5月17日《人民日报》)
用文明指数来较为准确地度量城市文明发展,就像我们用GDP、财政收入与支出等统计数字来度量城市的经济盈虚一样,其意义不言而喻。但是,这个文明体系中却有一个不小的缺陷。笔者认为,城市文明指数第一个考评的应是法治指数。城市文明固然离不开关爱指数、幸福指数、人文指数、安全指数、诚信指数、环境指数、廉洁指数这些必备的内容,然而城市文明首先应该是法治文明,如果没有法治文明,那城市文明就无从谈起。
法治指数至少应包括如下指标:政府依法执法情况,具体执法者文明执法情况,市民遵纪守法情况。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中央也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对于一个城市而言,政府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是城市文明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有法不依或违法不究,不要说建设城市文明,恐怕连基本的经济发展都难以保障,因此,政府依法执法情况是城市文明的关键指数。
其次,城市管理离不开具体的执法者,执法者的个人素质事关城市安全、市场秩序和社会能否公平公正。如近日一些案件,都说明在执法者中存在着素质差和违法的败类,虽然个案不能代表整体水平,但是执法犯法引人关注,容易直接影响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如果一个城市经常发生执法者违法事件,这个城市当然称不上文明城市。
市民是构成城市的基本元素,一个城市是否文明,体现在市民的日常行为举止,特别是遵纪守法情况上。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深圳城市文明指数都应该增加法治指标。而且,与原来的7个一级指标相比,法治指数应该排在第一位。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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