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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制没有写入 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哪个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月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立法难点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

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公务员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话题。

提交官员财产应当申报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应邀列席会议,并阐述提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议案的理由。“官员腐败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而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国家通过制度和立法来防止官员腐败。”王全杰说,采用财产公布制度,是一种人民监督。别的监督中,监督者也可能受贿腐败,犯一些错误。但人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它是公正、透明的监督。

据王介绍,昨日在王全杰所在的第一小组审议会上,并没有委员公开对此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但有委员私下和王全杰交流,表示这个问题是国家一定要想办法解决的,但是目前的难度确实很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名不愿具名的委员表示:“这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但该人士也表示,这次的审议委员们将会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至少可以形成一些共识。

“就算这次公务员法立法不考虑这个问题,但立法机关包括决策层今后肯定会重视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

25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大会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专家说法:申报财产入法将有利于反腐

专家应松年称此前官员申报财产已有规定,但执行起来多半是走过场

“其实,我们国家对于官员财产申报早有规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表示,他作为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专家,目前每个季度要申报一次。事实上,我国政府在1995年就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1995年5月25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应松年表示,现行的《规定》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每次例行申报多半是走个过场。“如果公务员法中能明确写入该制度,并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考虑,将对于我国反腐败起到积极作用。”

财产申报制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这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相对来说,收入申报制的局限相当明显。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因而这样一种申报对于防范、惩罚官员腐败意义有限。官员如果腐败的话,其非法所得本就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这无疑是个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缺陷。而且,即便是收入申报制也没有被规定在法律当中,而对于腐败的预防与惩罚来说,将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极有必要。

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在其与官员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属依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得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国外的申报制度一般都设计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这无疑是对官员财产及行为进行天罗地网式的监控。这使得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律制裁,也能对其他官员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使意欲腐败者不敢妄为。

法律解释: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它主要属于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范畴。知情权比较复杂,它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由公法体现;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体现。前者包括知悉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知悉政府官员的履历、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知悉社会上出现的新鲜事物,知悉政府的主要财政收支情况,知悉公众人物观点的权利等。后者包括知悉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知悉购买商品的品质情况,知悉自己的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权利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公民私权利性质的知情权,而大量公法性质的知情权则主要依靠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保护。

法律解释: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的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网友意见:

■ 支持立法!建议:1.实施公务员法,要确立包括对各省、各部委、各团体等全国公务员总人数控制的概念。2.实施公务员法,要对现有公务员逐个进行一次筛选,清除不称职者,宁少勿乱。3.实施公务员法,要对全国的管理机构层次进行一次清理。  

■我认为我国应精简财政供养的人数,着力打造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一方面要精简公务员人数,推行公务员"凡进必考"和"末位淘汰辞退"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将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中介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与财政脱钩,减少财政供养的人数.

■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呢?怎么公务员法中只字未提?公务员休假要与国际接轨;公务员收入要与国际接轨;那么公务员财产申报这条阳光法案为啥就不跟国际接轨了?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及其家庭财产向社会公布,让人民享有知的权力,这是国际上最普遍的防治公务员以权谋私腐败变质的惯例。没有阳光法案,勤政廉政只能是自欺欺人的空话。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个党政机构往往只凭主要领导人的提议就可以随意设立,这是我国现行管理制度上的一种弊端。必须立法对国家机关的数量和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数进行限制。应该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定出财政供养人员在我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为基础定出各地方财政供养人员在当地的人口比例,并定期对外公布让社会监督。

■ 对于该《公务员法》没有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其中的理由,据说是因为“隐私权”难以界定的原因。不过,笔者却认为这是无理的理由,首先,公务员是完全用财政供养的行政者,理论上是由全体公民授权行政的,理所当然公务员的财产必须受到全社会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务员的财产是没有“隐私权”的,这与建立“透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与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并不矛盾,何来“隐私权”可讲呢?其次,中国执政党的管理方式是全世界最细致的,城市的下到街道社区,农村的下到乡镇社队,无处不在的基层管理机构公务员无处不在,包括公务员自己在内的所有民众,一举一动都在可视的范围之内,还有多少“隐私权”可言呢?若要保护公务员的“隐私权”,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公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公务员的财产是没有“隐私权”的。

■ 我最关心的是领导干部资产的公开制度,而不仅仅是申报制度!要让任何一个公民在任何场合都能知道任何公务员的财产情况。要让所有公务员的财产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

■ 对于该《公务员法》没有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其中的理由,据说是因为“隐私权”难以界定的原因。不过,笔者却认为这是无理的理由,首先,公务员是完全用财政供养的行政者,理论上是由全体公民授权行政的,理所当然公务员的财产必须受到全社会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务员的财产是没有“隐私权”的,这与建立“透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与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并不矛盾,何来“隐私权”可讲呢?其次,中国的国家行政管理方式是全世界最细致的,城市的下到街道社区,农村的下到乡镇社队,无处不在的基层管理机构公务员无处不在,包括公务员自己在内的所有民众,一举一动都在可视的范围之内,还有多少“隐私权”可言呢?若要保护公务员的“隐私权”,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公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公务员的财产是没有“隐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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