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李某乐于助人,朋友们遭到什么为难之事往往会想到他,他也乐于伸出援助之手。他的朋友这样向记者介绍说:“他为人热情,对朋友颇讲情义。”然而,这一次帮人,他却给自己带来了一串的麻烦,两桩官司缠身。接受记者采访时,李某显得有些情绪低落:“都说做好人难,我现在深有体会。”
提供担保又借钱救急
1991年,30岁的李某以干部借调的方式初来深圳,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与比他早来这家企业几年的货车司机谭某交往较多。在李某看来,谭某与自己年龄相仿,人也显得挺老实。工作之余,谭某时常从车队来到李某的办公室找他聊天。渐渐地,两个人成了关系不错的朋友。
后来,李某被任命为公司所属的电子厂厂长,而谭某的妻子就在电子厂生产线上当拉长,两家的来往比以前更多了些。李某买了新房搞装修时,谭某跑前跑后,多次开车为他拉货买材料,李某很感激。
1999年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谭某下岗了。谭某四处找工,但始终不能如意。退伍兵出身的他,文化程度不高,找工作难处不少:费力气的活不愿意干,档次高些的工作又找不到。在家闲了一段时间后,谭某找到了一条出路:买辆轿车替人载客。可是,他手头只有3万元。于是他找李某:“我认识一个台湾人,他想包一辆车,每月可以给我7000元钱。我已经在车行看好了一辆捷达轿车,需要15万元,我想向银行贷款,但必须要有两个人担保。”
李某马上说:“你下岗在家不容易,这个忙我帮了。”听到他如此爽快地答应了自己的要求,谭某十分高兴,一连说了几个感谢。随后,他又找到另一位同事马某帮忙,并告诉他说李某已经同意给他担保了。为了打消对方的疑虑,他这样说:“我不过是向银行贷款十来万元,就算出现意外情况还不清钱,我还有私人住房一套,绝对不会给担保人添麻烦的。”马某也同意了他的要求,与李某两人一道随他前往车行及银行办理了购车担保手续。
据李某介绍,谭某开上车后,似乎挺忙,两个人一年之内只见过一两面。2001年春节期间,谭某来到李家,说:“给人开车不但辛苦,赚钱也太慢。我已经将车交给我侄子开了,我去了一家投资公司,专门帮助别人炒股,能赚大钱。”他还得意地告诉李某,他刚接了一单200万元的生意,在春节后入市,很快就可以赚到一大笔钱。只是,他需要20万元的保证金,希望李某借给他20万元钱,并说只借一个星期即可。当时李某手里并没有那么多的钱,但面对朋友的求助,他又不好意思拒绝。思来想去,他决定拿出自己准备投资做生意的10万元钱给他无偿救急。
然而,李某的10万元钱借出了一个月,依然不见称“只借一周”的谭某提还钱的事,便上门询问。谭某向他诉了一通苦后,这样说:“现在行情不好,我一时还不上你那10万元钱了,不如你就把这笔钱借我用一年炒股,我保证一年后连本带利还给你13万元。”李某见谭某根本无力马上还他10万元钱,只好同意。谭某为他写了一个借条:“今借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归还日期为2002年3月1日。谭××,2001年3月1日。”
催款催得空头支票
李某既为谭某担保买车又借他巨款炒股,家人禁不住有些担心:“你们只是以前的同事,分开这么多年了,他的情况到底怎么样,你也说不清楚,万一他不认账,你可就惨了!”听了家人的话,李某并不在意:“人都是讲情义的,我这样帮他,他怎么会害我呢?现在虽然社会上坏人不少,但讲信誉、重情义的好人毕竟还是占绝大多数,你们不必为这件事担心。”
听李某这样讲,家人也不好再说什么,只是提醒他说,到了2002年3月1日的还款日期,要及时向谭某将钱收回来。然而,一年后的还款日期过了一个月,李某还是没见谭某前来还钱。他有些担心了,亲自上门催问,结果大失所望———谭某明确地告诉他,现在拿不出钱来还他。李某一听急了,说自己出来与人开公司,生意刚刚起步,正急着用钱。看到他着急的样子,谭某给他出主意:“你如果真的急着用钱,可以向银行贷款。”李某说公司没有什么可以向银行抵押的值钱东西,银行不可能给他贷款。谭某又对他说:“你不要以做生意的名义向银行贷款,那样很麻烦。你可以谎称家庭装修,那样银行就会将钱贷给你。”他不肯采纳谭某的“好主意”,还是希望谭某能履行先前的还款承诺,马上还钱。但谭某无奈地摊开两手:“对不起,我现在实在没钱还你,你再等一段时间,等我的股票赚了钱再还你。”
然而,一晃3个月过去,谭某始终不肯还钱。李某急了,不断地上门催讨。直到2002年7月初,谭某才拿出1万元港币还给李某。
2002年8月,李某与朋友合资做电机生意,急需资金。他一次又一次地找谭某要借款,恳求他先还几万元钱。这一次,谭某痛快地说:“我与朋友邓某合开了一个公司,我写3万元的借条,你拿着它去找她,她可以先给你拿3万元。”李某高兴地去找邓某,对方二话没说,给他开了一张3万元的支票。然而,李某去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这是一张空头支票!
汽车担保惹上官司
令他气恼的事还不止这一桩。2002年12月,保险公司突然打来电话给李某:“你为谭某提供的汽车担保出了问题,他已经有5个月不供车款了,我们多次找他,电话成了空号,人也不见了踪影。你要尽快协助我们找到他,否则,你们两位担保人要负法律责任。”
这个电话将李某吓出了一身冷汗:“难道这谭某真成了骗子?”他马上四处打电话寻找谭某,但他的电话已经换号,去他原来炒股的那家投资公司找人,人家说他早就离开这里走人了。李某又与另一位担保人马某一起来到谭某位于桃源村的家,方发现大人孩子均不见了踪影。他们向小区保安多方询问后才知道,谭某早已人走家搬,正委托别人帮助出售房子。
“人走家搬,这可怎么办呢?”两个好心为谭某提供担保的人,顿时傻了眼。无奈之中,他们想起谭某的孩子所就读的那所中学不错,他有可能没有给孩子转学。于是,两个人一连多日守在那所中学的大门口,希望找到谭某的孩子。好不容易发现了那孩子后,他们又找到了孩子的母亲。对方听完李某和马某的述说后,这样说道:“我已经与他离婚了,他的事情我不能管。再说,我根本不知道他的去向,他现在还欠着孩子的抚养费没有给我,我也是一肚子的怨恨没处说呢!”说罢,她一脸辛酸,流下了两滴泪水。李某和马某建议用他们的房子来归还银行的贷款,可那妇人说,房子并不属于她和谭某,是通过银行按揭买的房,到现在还欠着银行几十万呢。李某和马某只好无奈地离去。
面对谭某的恶意逃贷,银行和保险公司将谭某、李某、马某三人同时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谭某偿还买车贷款,并要求李某及马某负起连带赔偿的责任。这时他们再去国土部门去查谭某位于桃源村的那套房子,发现其早已被卖掉,产权归到他人名下。
好心助人却被卷进了一场从天而降的官司,李某和马某伤心不已。
无端成为被告的李某在多方寻找谭某未果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于法律。他拿着当初谭某写给他的一纸借条找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和律师黄康,要运用法律武器。2004年2月27日,李某向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法院判令谭某归还他12万元人民币。
讨债不成官司败诉
2004年7月19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诉谭某归还借款一案时,只有李某和他委托的律师到庭,谭某虽经法庭传唤,却拒不到庭,也没有任何形式的答辩。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在被告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谭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仅提供署名为谭某的借条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原告无任何证据证实此借条确系所诉被告谭某所出具。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第130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68元也要原告负担。
李某心绪难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经受理。
深圳特区报
【我要评论】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