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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VS法院:宿舍抓贼算不算见义勇为?

秦鸿雁 2004/11/12

案情提要:

凌晨4点,张见庭起床小解时,突然发现有小偷正在宿舍里翻东西。在追逃过程中,张见庭被小偷的冷枪击中颈部。张见庭所在单位为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果,张见庭一纸诉状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法院认为张见庭的行为属见义勇为,社保部门应当给予张见庭工伤保险待遇。

追小偷被枪击伤

21岁的张见庭是宝安区松岗一玻璃制品厂的职工,玻璃厂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2002年6月5日凌晨4时,当张见庭起床小解时,突然发现有小偷在其宿舍里翻东西。张见庭大喊“抓小偷”,小偷见状迅即往外逃跑,张见庭便与同宿舍的工友起床去追,不料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张见庭被小偷用枪击伤颈部。

申请工伤认定未果

事后,张见庭所在的玻璃厂为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为张见庭的行为不属于抢险救灾、救人范围的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遂于2002年10月11日作出张见庭不符合工伤条件,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张见庭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保部门作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2年12月30日,张见庭将社保部门告上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判令社保部门依法认定其为工伤。

争议焦点:宿舍抓小偷算不算见义勇为?

开庭当日,张见庭出示了一份由市公安局沙岗派出所2002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张见庭被枪击一案的情况说明》,证实张见庭被枪击中颈部;其宿舍工友易某被盗人民币255元。

宿舍抓小偷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成为当天庭审的争议焦点。张见庭认为其是为了维护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受伤,属见义勇为,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社保部门则在庭审时辩称:张见庭的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不属于抢险救灾、救人范围的维持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社保部门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当事人作出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处理决定的职责。本案中,张见庭抓小偷的行为是一种为维护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张见庭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伤,参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相关规定,社保部门应当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张见庭受伤也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故社保部门认定张见庭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受伤从而作出其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后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社保部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深圳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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